文某等六人诉江门市大方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案 旅游合同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江门分所

广东灵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6)经字第1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燕华 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1.旅游合同的性质及其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合同法》虽然并未规定旅游合同,但是,当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游客支付旅游费用,这样一个关系构成的合同,性质上属于双务、有偿的服务合同。《合同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同样也适用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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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6)经字第168号。
2.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文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
原告:黄某,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
原告:尹某,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
原告:叶某,男,1968年2月9日出生。
原告:甘某,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
原告:黄某1,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伟堂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江门分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大方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元明广东灵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俊平;审判员:张华理梁永权
6.审结时间: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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