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南京招商国际旅行社案 旅游合同、保险义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9)建民初字第11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革联 单位: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招商国旅是否负有为原告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义务?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
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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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9)建民初字第1188号。
2.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女,59岁,台湾省大学职员,台湾省台北市人。
诉讼代理人:郭光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招商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招商国旅)。
法定代表人:季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周连勇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庆宽;审判员:金立安;代理审判员:李晓燕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13日(中止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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