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阳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劳动合同案 劳动合同的解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05)春法民初字第10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颜骏 单位: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以同意原告辞职的方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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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05)春法民初字第1061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
法定代理人:何某1,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系何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吕华旭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茶;审判员:黄飘吴陆出
6.审结时间:200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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