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行初字第1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其一,对于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如何定性;其二,广告领域中是否均不得将“国家级”作为广告用语使用。
关于第一个问题,原告在其主办的杂志上为广告主上海神农机械有限公司设计、刊登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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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行初字第150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山东省苍山县人,无业。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狄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代理审判员:寇天功;人民陪审员:蔡春英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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