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兴县宝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特别程序的适用的认定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2013)汶民担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7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茜 单位: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因此,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担保物权人最主要的权利。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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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2013)汶民担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人:四川省宝兴县宝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五龙乡弥勒沟。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远伸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炯(特别授权代理)、阙雯(一般授权代理),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天群;审判员:苏凤霞杨峥嵘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31日(因2013年7月10日汶川县发生特大泥石流阻断道路特将案件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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