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吴某诉傅某、吴某1收养诉讼案
案由:
虚假诉讼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景德镇市耐火器材厂

景德镇市建新瓷厂

景德镇市珠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景德镇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景德镇市珠山区教育局

景德镇市建新瓷厂

文书字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91)民上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欧阳顺乐 单位:
1.本案在收养纠纷案件中具有特殊性。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维持收养关系,在原告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却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被告想解除收养关系,但为了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补偿原告抚养被收养人的生活、教育费用,将真实意图隐藏在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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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91)民字第313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91)民上字第123号。
2.案由:收养诉讼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别名王某1),男,44岁,景德镇市耐火器材厂职工。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女,35岁,景德镇市建新瓷厂职工,系王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金某,男,45岁,景德镇市珠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职工。
诉讼代理人:余井媚景德镇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傅某,男,45岁,景德镇市珠山区教育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吴某1,女,40岁,景德镇市建新瓷厂职工,系傅某之妻,原告吴某之胞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吴毅兵;审判员:袁青云王玉。
二审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三好;审判员:李国永;代理审判员:洪珂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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