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占某、李某、彭某抢劫案
案由: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上字第0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长生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且都属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年龄段。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国建国以来一直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新中国成立后10多年间,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很低。但是70年代中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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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字第017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上字第013号。
2.案由:黄某、占某、李某、彭某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男,15岁(1977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都昌县人,待业。
辩护人:邹勇慧景德镇市珠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占某,男,16岁(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都昌县人,待业。
辩护人:戴吉里景德镇市珠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5岁(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都昌县人,待业。
辩护人:张宪涛景德镇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彭某,男,16岁(1975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抚州市人,待业。
辩护人:严筱影景德镇市珠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兴中;人民陪审员:翁忠林郜德周。
二审法院: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春光;审判员:程社达;代理审判员:詹和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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