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顾某、朱某、罗某抢劫案
案由: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安市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吉安地区井岗山麻纺厂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上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段文生 单位:
绑架人质借以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已基本绝迹,因此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把它单独列为罪名。近年来,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也混进了一些泥沙,外界的消极影响也带来一些新的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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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判字第42号;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上字第108号。
2.案由:张某、顾某、朱某、罗某被控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国祥。
被告人:张某(上诉人),男,现年19岁,汉族,无职业,江西省吉安县人,家住吉安市。1991年6月1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熊彪吉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男,现年32岁,汉族,无职业,安徽省合肥市人,家住吉安市。1991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男,现年19岁,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家住吉安市,系江西省吉安地区井岗山麻纺厂工人。1991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男,现年21岁,汉族,无职业,江西省吉安县人,家住吉安县。1991年6月19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少华;审判员:罗梅英;代理审判员:段文生。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金华;审判员:谢会煌胡文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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