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强奸案 证据、聋哑人犯罪、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二初字第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会煌 单位:
本案行为人陈某系聋哑人,且又不通晓规范性哑语手势。聋哑教师对陈某的手势动作表达的含义所作的翻译,难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如何核实并运用充分可靠的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就成为审清本案的焦点,对此,审判人员在聋哑教师充...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二初字第5号判决书。
2.案由:陈某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检察员尹良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男,46岁,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农民。
被告人:陈某,男,27岁,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聋哑人(不通晓规范性哑语手势),农民。1993年1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仁贵江西省永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被告人陈某之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军;审判员:朱腊梅谢会煌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