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不服吉安行署公安处治安行政处罚及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万安县柏岩乡上造村

遂川县职业中学

吉安行署公安处

万安县公安局柏岩派出所

万安县公安局法制科

江西省万安县柏岩乡上造村

江西省南康县大坪乡中岔村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上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谢会煌 单位:
该案事实比较清楚,一审法院的主要问题在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告人许某因劝架与第三人等发生互殴,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轻微伤害,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一事件时,片面地强调了原告人单方过错,认定原告殴打他人,做出对原告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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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1991)万法行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上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及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许某,男,34岁,江西省万安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蒋某 ,遂川县职业中学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吉安行署公安处。
法定代表人:曾某,吉安行署公安处处长。
诉讼代理人:陈某,万安县公安局柏岩派出所所长。
诉讼代理人:宋某,万安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第三人:许某1,男,67岁,江西省万安县农民。
第三人:朱某,男,29岁,江西省南康县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风华;代理审判员:张振权刘敏华。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文禄;审判员:刘金华谢会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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