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万安糖厂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万安县罗塘信用社

遂川县律师事务所

万安糖厂

万安糖厂

万安糖厂

文书字号: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1992)万法民字第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家保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于1991年9月22日经国务院发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审判机关在适用该办法中,曾就案件中处理的有关赔偿项作些说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作如下考虑:
1.死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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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1992)万法民字第79号。
2.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5岁,学生,江西省万安县人。
原告:王某1,女,9岁,学生,江西省万安县人。
原告:王某2,女,8岁,学生,江西省万安县人。
原告:王某3,女,6岁,学生,江西省万安县人。
上列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邱某,女,38岁,系上列原告之母,务农。
原告:李某,女,56岁,江西省万安县人,系上列原告之祖母。
诉讼代理人:王某4,男,56岁,万安县罗塘信用社干部。
原告:邱某,女,38岁,务农,江西省万安县人。
诉讼代理人:邱某1,男,62岁,江西省遂川县人,系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宋中道遂川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万安糖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万安糖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肖某,万安糖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万安糖厂干部。
被告:曾某,男,27岁,驾驶员。
被告:严某,男,27岁,驾驶员。
被告:郭某,男,24岁,务农。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科桂;审判员:何源宝张振权
6.审结时间:199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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