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宣风焰花鞭炮工业公司不服莲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宣风焰花鞭炮工业公司

萍乡市法律顾问处

莲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莲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股

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

原莲花县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出口花炮厂

江西省莲花县高洲乡席湾村

江西省莲花县六市乡黄家村

江西省莲花县六市乡黄陂村

莲花县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出口花炮厂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谢会煌 单位:
对本案的处理,需要注意一个法律问题,即:上诉人利用发票多填金额,增加成本,牟取了非法利润,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投机倒把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同时,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引起购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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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1991)莲法行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上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工商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萍乡市宣风焰花鞭炮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宣风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
,男,宣风焰花鞭炮工业公司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康宏俊,萍乡市法律顾问处特邀律师。
彭某,宣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被告(被上诉人):莲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男,莲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莲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股股长。
第三人:何某,男,46岁,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农民。
第三人:胡某,男,56岁,原莲花县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出口花炮厂会计。
第三人:肖某,男,38岁,江西省莲花县高洲乡席湾村农民。
第三人:彭某,男,28岁,江西省莲花县六市乡黄家村农民。
第三人:杨某,男,50岁,江西省莲花县六市乡黄陂村工人。
第三人:李某,男,40岁,原莲花县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出口花炮厂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甘春林;审判员:刘年林刘小莲。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金华;审判员:胡文乐谢会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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