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自字第001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上字第70号。
3.诉讼双方
自诉人:陈某,男,47岁,景德镇市建国瓷厂工人。
被告人:占某,男,55岁,景德镇市建国瓷厂工人。
被告人:周某,男,42岁,景德镇市建国瓷厂工人。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庭:审判员:程小华。
二审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和福;代理审判员:王凌幕、杨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4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自诉人陈某起诉指控:
1984年3月2日,被告人占某、周某在景德镇市建国瓷厂男厕所内贴出诽谤自诉人与袁某搞两性关系的小字报,署名为占某1。小字报上的内容在全厂迅速传开,造成极坏影响。尔后,他们在四十多天里,又连续贴出恶毒诽谤小字报七份。7月10日,他们又私刻自诉人私章,盗用自诉人名义,贴出诬陷、诽谤他人的小字报,企图嫁祸于自诉人。案发后,自诉人及时向厂保卫科和江西省陶瓷公司党委反映了情况。公司保卫科、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侦破,掌握有大量证据。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占某、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诽谤罪。为了保障自诉人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特诉诸法院,请求对被告人占某、周某予以惩罚。
2.被告人占某、周某辩称:
占某、周某均未写上述内容的小字报,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自诉人进行举证。自诉人提出所有证据均在江西省陶瓷公司保卫科和公安机关,自己无法举证,要求法院为其查明案情。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未能收集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仅收集到署名为占某1的3份小字报,将其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笔迹鉴定。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因所送检的样本材料前后时间跨度较大,且送检单位无法收集到近几年嫌疑人的亲笔材料,不具备《文检工作细则》所规定的条件,作出不予认定送检材料系被告人所写的结论。
(四)一审判案理由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被告人所犯罪行,法院经过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故不能作出有罪判决。
(五)一审定案结论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占某、周某诽谤一案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诉人陈某诉被告人占某、周某诽谤一案,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后,自诉人陈某不服,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理由是,这一案件在当时造成了很大影响;所有证据都在公司保卫科和公安机关,请求二审法院对两被告人予以严惩。
3.二审判案理由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自诉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二被告人所犯罪行,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上诉人陈某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4.二审定案结论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案件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作出如下裁定:
(1)上诉人陈某上诉无理,予以驳回;
(2)维持景德镇市珠山区民人法院(1992)刑自字第001号刑事裁定。
(七)解说
诽谤罪是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公然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这为公民的名誉、人格权不受侵犯提供了法律保障。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三)项明确规定: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本案案发后,陶瓷公司保卫科和公安机关积极组织侦查,但一直未果。自诉人于1984年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一直未能提出有价值的证据,因而案件一直拖到1992年珠山区人民法院才作出裁定。由于本案自诉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法院经过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自诉是正确的。但对此类自诉案件的审理,不宜拖的时间过长。
(陈长生 黄少华)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76 - 17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