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某、周某被控诽谤裁定驳回起诉案
案由:
诽谤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景德镇市建国瓷厂

景德镇市建国瓷厂

景德镇市建国瓷厂

文书字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上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长生 单位:
诽谤罪是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公然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包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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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自字第001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上字第70号。
2.案由:占某、周某诽谤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陈某,男,47岁,景德镇市建国瓷厂工人。
被告人:占某,男,55岁,景德镇市建国瓷厂工人。
被告人:周某,男,42岁,景德镇市建国瓷厂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庭:审判员:程小华。
二审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和福;代理审判员:王凌幕杨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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