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诽谤案
案由:
诽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漳州市糕饼厂

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漳刑终字第1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毅忠 单位:
1.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
依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本案中,郑某因自己的嫖娼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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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1997)芗刑初字第124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漳刑终字第178号。
2.案由:郑某诽谤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佳明、代理检察员张志山。
被告人(上诉人):郑某,男,61岁,汉族,福建省漳州市人,漳州市糕饼厂退休工人。1997年7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仰宁漳州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真舜华;人民陪审员:吴川池吴亚花。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盖志凌;代理审判员:翁兆聪刘红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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