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诽谤案 诽谤罪;刑事自诉;网络诽谤
案由:
诽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发院(2014)保刑终字初字第343号
审理法官:

×××

×××

×××

代理律师:

吕二军

杨红涛

杨学林

刘洋

法官解说
本案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刑法规范下网络言论的尺度在哪里?
当前,"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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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自初字第002号。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发院(2014)保刑终字初字第343号。
(二)案由:诽谤罪
(三)诉讼双方
刑事自诉人(被上诉人):荆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工作单位:某某市委政法委。
诉讼代理人吕二军、杨红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6月3日出生,2007年7月30日因诽谤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4月22日因本案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洋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贺宾;审判员:杨超;代理审判员:佟晨。
二审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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