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薛某不服常熟市渔政站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吴县唯亭镇渔业村

江苏省常熟市藕渠乡渔乐村

江苏省常熟市渔政管理站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1991)熟法行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晓明 单位: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撤诉问题。撤诉,是指原告起诉后,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终结诉讼的制度。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提出撤诉申请的必须是原告或经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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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1991)熟法行字第3号。
2.案由:不服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29岁,江苏省吴县渔民。
原告:薛某,男,22岁,江苏省常熟市渔民。
被告:江苏省常熟市渔政管理站。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新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江苏省常熟市渔政管理站站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晓明;审判员:戚祖林陶月芬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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