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荡村村民委员会诉龚某农业承包合同案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05)熟民二初字第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5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钱敏焰 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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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05)熟民二初字第175号。
2.案由:农业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荡村。
法定代表人:陆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晓冰,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苏州市相城区人,水产养殖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惠良
6.审结时间: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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