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交通工程队不服浦城县水利电力局行政侵权案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南地法行判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1.国家制定行政法律、法规对于各个管理领域的主管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都相应作了规定,并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和规定应履行的职责。换言之,各个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都有自己可遵循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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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1991)浦法行判字第0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南地法行判字第11号。
2.案由:行政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浦城县交通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徐某,副队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吉良李惠军浦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浦城县水利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方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兵兵林毅成福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许兆宁林学樵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余某,男,36岁,浦城县人,县第一建筑公司职工(采砂专业户)。
第三人(被上诉人):时某,男,29岁,浦城县人,松溪县林业保修厂职工(采砂专业户)。
第三人(上诉人):浦城县矿产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刘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希永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鹏李希永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德鸿;审判员:陈增沂曹妙霞。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志飞;审判员:江小明;代理审判员:丁建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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