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等13人不服建阳市物价委员会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案
案由: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建阳市协作公司

南平市律师事务所

建阳市物价检查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行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良福 单位: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一审法院以被告已自行停止执行潭价(1995)047号批复,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等13人的起诉,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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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1995)潭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行终字第6号。
2.案由:不服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代表人:肖某,男,50岁,福州市人,建阳市协作公司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高荣南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建阳市物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尧某,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郭某,男,32岁,莆田市人,建阳市物价检查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祖光;审判员:刘礼火;代理审判员:郑丽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裕华;审判员:胡志飞许秀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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