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延边电业局、姜某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延边热水锅炉安装队

延边电业局

和龙县供电局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威海市对外进出口公司

文书字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3)延州民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高度危险作业与他人过错竞合致人损害的案件。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问题,二是如何判定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电业局对电力设施管理不力,因而应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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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和龙县人民法院(1990)和法民字第145号。
二审判决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3)延州民终字第139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曹某,男,8岁,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法定代理人:曹某1(原告之父),男,42岁,朝鲜族,延边热水锅炉安装队工人,现住延吉市。
被告(上诉人):延边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延边电业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和龙县供电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于文霞吉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姜某,男,39岁,汉族,山东省威海市对外进出口公司工人,现住山东省威海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和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裕孙;代理审判员:白今哲太京录。
二审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尚春;审判员:陶晓杰任钟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22日(本案受理于1990年,1991年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后,才执行审限制度。因此案较复杂,依法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期1年)。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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