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延州民三终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照令 单位: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在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结论为“合格”,保险人是在此基础上才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故应认定保险人是认可此体检结论的,故应推定此结论反映了被保险人当时的身体状况。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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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04)图民一初字第764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延州民三终字第84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邱某,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解放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舜哲;审判员:李雪英金日秀。
二审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国生;代理审判员:崔旭母龙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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