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诉泸县弥陀供销合作社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1993)民字第5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白联洲 单位:
1.界定学校对学生的监护空间是划定本案事故责任的基础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但对监护空间如何界定,没有十分明确有的规定。一般说来,学校对学生的监护空间限于学校区域内。但在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学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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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1993)民字第545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廖某,女,5岁,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法定代理人:廖某1(系原告之父),男,35岁,住泸县。
被告:泸县弥陀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范某,系该社主任。
诉讼代理人:毛某,男,系该社车队队长,住泸县。
被告:泸县黄舣乡中心小学校。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该校校长。
诉讼代理人:黄某,女,教师,住泸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源泉;代理实判员:颜永春;人民陪审员:曾学梅
6.审结时间:199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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