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简阳县中医医院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简阳少年管教所

简阳县律师事务所

简阳县律师事务所

四川简阳贸易发展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1991)简法民初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屈元明 单位:
1.明确加害方有无过错,是确认被告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查明被告有无过错,是处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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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1991)简法民初字第48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32岁,汉族,四川省简阳县人,四川省简阳少年管教所干部,住简阳市。
诉讼代理人:彭德简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院院长。
诉讼代理人:罗良宗简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毛某,男,35岁,汉族,四川省简阳县人,四川简阳贸易发展公司经理,住该简阳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昌建;审判员:马吉明;代理审判员:戢文初
6.审结时间:199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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