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简阳县公安局罚款及没收财物处罚案
案由:
私分罚没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简阳县经济法律服务所

简阳县公安局

简阳县公安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鸣梅 单位:
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三个:
首先,程序是否合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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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08号。
2.案由:不服罚款及没收财物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43岁,汉族,四川省简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简阳县。
委托代理人:唐晓毅,简阳县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简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1,简阳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简阳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毛某,简阳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指导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学奎;审判员:陈崇兴郑茂全
6.审结时间:199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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