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通讯器材厂不服辽源市规划管理处拆除施工建筑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源市通讯器材厂

辽源市龙山区律师事务所

辽源市规划管理处

辽源市规划管理处

文书字号: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大光 单位:
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是行政处罚方式的一种。这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即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书面法律文书,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后方能生效。处罚决定的内容,亦应载明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日期,逾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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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拆除施工建筑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辽源市通讯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夏某,辽源市通讯器材厂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洪俊辽源市龙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石某,辽源市规划管理处处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崔某,辽源市规划管理处科长;耿某,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全金;代理审判员:王恒福朱春荣。
二审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利;审判员:贾冬生;代理审判员:王连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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