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杀人案 精神病鉴定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刑一终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程金华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普通的故意杀人(未遂)刑事案件,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对陈某的讯问过程中,发现陈的精神异常,外围调查材料反映陈的祖父生前亦患有“痴呆症”,遂于2002年7月26日委托南通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陈某作精神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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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2003)通刑初字第79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刑一终字第56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志华。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女,1955年4月27日出生,江苏省通州市人,汉族,农民。2002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释放,2003年1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秦锡新南通万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清;人民陪审员:袁惠萍蔡雅贤。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金华;审判员:王锡明;代理审判员:臧建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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