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保证续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烟牟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秀丽 单位: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保证续保”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保证客户的续保权,不得拒绝续保。在海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由于保险业、医疗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都比较发达,医疗保险一般都有保证续保的功能。
目前,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未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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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烟牟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姜某,女,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丛宁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牟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人寿牟平服务部),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
负责人:常某,该服务部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烟台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35号。
负责人:胡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建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国梁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秀丽;审判员:曲毅;代理审判员:宫钦军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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