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马某诉龚某、龚某1、汪某配偶权纠纷案 配偶权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21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晓东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夫妻之间在紧急情况下,有无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
夫妻人身关系即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配偶权。目前理论界虽然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认识尚不完全一致,但能够达成共识的主要包括姓名权、同居义务、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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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2178号。
2.案由:配偶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马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赵某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卜祥熙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龚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系龚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龚某。
被告:汪某,女,汉族,住址同上,龚某之母、龚某1之妻。
委托代理人:龚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陈晓东
6.审结时间:20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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