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优生优育选择权案 缺陷儿不当出生的赔偿权利主体及赔偿责任范围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41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管健

管健

贾嫚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缺陷儿"不当出生"的赔偿权利人及民事赔偿范围。
缺陷儿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通常包括先天畸形、染色体异常、遗传代谢性疾病、功能异常如盲、聋和智力障碍等。缺陷儿不当出生,是指孕有先天缺陷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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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4181号判决书。
裁定书字号:(2014)朝民初字第0418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81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管健,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管健,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医患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嫚,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晓东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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