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塑料一厂不服武昌县纸坊镇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昌县人民法院(1994)昌行初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志华 单位:
第一,此案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撤销江夏塑料一厂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其主要分歧在于:原告企业经济性质属集体企业还是属私营企业;政府是否有权决定私营企业的撤销或合并。而这是能否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如何确认企业的经济性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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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武昌县人民法院(1994)昌行初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武昌县江夏塑料一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魏敬洪武汉市第十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昌县纸坊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该镇党委副书记;黄建华,武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武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仁义;审判员:苏永悦郝秋倍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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