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制药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巴楚县审计局审计结论决定案
案由:
审计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新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之所以撤销被告巴楚县审计局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该审计结论和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超越职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包括纵向超越职权和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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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喀中行初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新行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审计结论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天山制药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军王恕维新疆赛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巴楚县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侯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郭明勤新疆巴楚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某,新疆喀什地区审计处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世富;审判员:郭文祥;代理审判员:于志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述珍;审判员:张乃斐;代理审判员:韩银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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