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葛某解除收养关系后经济帮助案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通州市五总法律服务所

通州市五总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通民终字第3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汉嵘 单位:
本案一审、二审为何对同一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经济纠纷案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关键在于对《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人认为,收养因依法成立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依法解除而即行消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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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1998)通民初字第278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通民终字第338号。
2.案由:解除收养关系后的经济帮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32年5月14日生,汉族,通州市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葛来燕,通州市五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戴葛兵,通州市五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葛某,女,1960年11月30日生,汉族,通州市人,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鲍维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建兵;代理审判员:高鸿袁竞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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