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刘某1案 相邻关系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偃师市华夏法律服务所

洛阳正平律师事务所

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

洛阳牡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洛民一终字第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焦会玲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忽视了历史遗留的房屋状况,认定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内建房合法,并判令准许原告建房,为被告留出出路和水路,被告不得干涉。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本案中原告刘某诉讼请求是:“我在我的宅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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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1999)偃镇民初字第487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洛民一终字第95号。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住偃师市XX镇X村。
诉讼代理人(一审):冯建升,偃师市华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元臣洛阳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1,男,64岁,汉族,农民,住偃师市XX镇X村。
诉讼代理人(一审):高聚昆,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肖红洛阳牡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永安;审判员:焦会玲;代理审判员:刘尽良。
二审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艺军;审判员:李有根;代理审判员:郏文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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