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杀人案 刑事责任能力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豫法刑二终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孔志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一审判决判处行为人死刑而二审法院改判宣布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
1.从杀人动机看,张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无其他现实矛盾,却无端认为,民工将其家的墙根脚垒成棺材形,怀疑民工有意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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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洛刑初字第76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豫法刑二终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张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光亚、代理检察员宋丽。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36岁,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工人。1996年4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马庆云、毛正文,洛阳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来道;审判员:李平安;代理审判员:寇玉民。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运德;审判员:卜继忠;代理审判员:田晓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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