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盗窃案 缓刑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1995)白法刑初字第1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启春 单位:
1.本案是一件比较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林某用自己配制的钥匙,在自己的住所,窃取自己亲手存放的财物,且其中有5200元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表面上看,定其盗窃罪似乎不尽情理,但应当看到属于吴某的财产仍有6800元,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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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1995)白法刑初字第125号。
2.案由:林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际富。
被告人:林某,男,19岁,汉族,浙江省乐清县人,个体工商户。于1995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守江苏省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启春;审判员:陈昌金;代理审判员:顾宝钢
6.审结时间:19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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