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白下区物资贸易信托回收公司新贸商场诉江宁县禄口劳动服务公司等联合返本销售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船厂医院

宁光五金交电经营部

南京市山西路百货大楼

江苏省南京市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1994)白经初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文冰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新贸商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是谁是真正返本货款的权利主体;三是有关责任主体的认定。
首先,新贸商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新贸商场与裘皮厂在举行联合返本销售活动中,双方签有协议,约定返本货款由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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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1994)白经初字第44号。
2.案由:联合返本销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物资贸易信托回收公司新贸商场(以下简称新贸商场)。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毅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江宁县禄口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江苏省江宁县禄口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郁某,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某,该社退休干部。
本案第三人共580人,推选下列3人为代表:
第三人代表人:董某,女,1942年3月出生,南京金陵船厂医院医生,住南京市。
第三人代表人:陈某,男,1950年1月生,宁光五金交电经营部业务员,住南京市。
第三人代表人:陆某,女,1959年3月出生,南京市山西路百货大楼职工,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茅冠华江苏省南京市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培庆;代理审判员:文冰李慧敏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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