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1996)白刑初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佚名 单位: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1.行为人有义务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本案的行为人吕某违反国家《强制戒毒办法》,在没有任何医疗设备,也没有对戒毒人员进行全面体检,仅凭以往非法为他人戒毒的经验,为本案中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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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1996)白刑初字第111号。
2.案由:吕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系被害人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8岁,学生,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62岁,退休工人,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女,48岁,无业,系被害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朱德前南京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原告人的共同代理人)。
被告人:吕某,男,37岁,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市玄武医院检验科检验师。1995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转收容审查,1996年1月10日转逮捕。
辩护人:王守南京市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翠云;审判员:陈春;代理审判员:顾宝钢
6.审结时间:19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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