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地方海事局船舶行政登记一案 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法定条件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344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阮煜

林伟峰

坚添

郝少松

杨劲松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船舶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和船舶所有权登记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在诉讼中认为"被告对同一涉案船舶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和所有权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是同一事实,并且该两个行为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其所有权登记行为实质上就是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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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1)台行初字第109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344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海事船舶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和。
委托代理人:阮煜、林伟峰,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州市地方海事局。
法定代表人:颜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坚添、郝少松,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娟。
第三人:卞某基。
第三人:连某锋。
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劲松,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闽侯县白沙第一运输站,住所地闽侯县白沙镇码头。
法定代表人:卞某顺,站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春;人民陪审员:林育兰、郑少能。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晓丽;代理审判员:邓张伟郑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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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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