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不服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终字第41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宋建善

郑振锋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伤害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是否上班,对此,受伤职工亲属和用人单位存在争议,并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分别就自己的主张都举出相关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进行了相应的调查,之后认为用人单位证据的证明力优于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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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2)晋行初字第131号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终字第417号
2、案由: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宋建善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某,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闽侯闽兴编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水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振锋,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雨晶;人民陪审员严玉英、林秀华。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倩;代理审判员:郑鋆朱瀚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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