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福清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案 扰乱生产经营秩序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1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中,对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有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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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1)融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行终字第115号判决书。
2.案由:公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黄民康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公安局,住所地福清市元洪路公安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福清市公安局民警。
第三人龙源雄亚(福清)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高山镇高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卫郑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莉;人民陪审员:林云玲;人民陪审员:刘忠霖。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倩;审判员:殷晓丽;代理审判员:邓张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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