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 体力劳动;外出购买;工伤认定;工作原因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

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

连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连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终字第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陆榕海

蔡一楠

法官解说
就该案而言,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因饥饿外出购买食物而发生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是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从事体力劳动,在单位内没有其他地方可以补充食物的情形下,因为饥饿外出购买食物以继续完成工作任务,符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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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1)晋行初字第28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终字第68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陆榕海,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绍敬,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赵某,连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福州富成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德,该公司总监。
一审委托代理人蒋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蔡一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雨晶;人民陪审员闫军、吴慧珍。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倩;代理审判员:郑鋆曾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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