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等诉连江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终字第129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一是厘清被告连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登记告知书》中认定"原告申请土地登记范围内的公用厅、天井、衕及通路的土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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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连江人民法院(2011)连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终字第129号
2.案由:房屋登记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1(上诉人)。
原告林某2(上诉人)。
原告林某3(上诉人)。
被告连江县国土资源局(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杨勤,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其铿、人民陪审员张师荣、游丽珍。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小明、代理审判员曾莹朱瀚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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