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 福州)生物营养技术有限公司不服福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春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因此,合法的行政处罚应当具备的因素为:第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组织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和处罚管辖权;第二,符合法定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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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农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扬帆(福州)生物营养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生物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开发区长安投资区2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柏涛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永元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西洋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市农业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滕某,市农业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春;人民陪审员:郑昧旦方桦
6.审结时间: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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