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不服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 民事争议;房屋登记;基础民事是法律关系;迳行裁判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宏

杨剑平

蔡祝明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统一了不动产登记案件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的处理方式。
行政诉讼是解决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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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登记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原告:江某。
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刘宏;人民陪审员:杨剑平、蔡祝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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