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美伦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案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投诉;利害关系
案由:
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中科美伦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判决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行终字第91号(2015年2月5日)
代理律师:

乔从人

吴华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不服行政决定案件,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招投标领域的司法审查强度以及招投标程序中的第三人追加问题。
(一)
招投标过程中的第三人追加的问题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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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行初字第195号(2014年10月17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行终字第91号(2015年2月5日)
2.案由:不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中科美伦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绍伟,北京中科美伦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赵殿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金香,女,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乔从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朗,总裁。
委托代理人吴华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行初字第195号,合议庭成员:陈淑莉、刘琳琳、马淑贤;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行终字第91号,合议庭成员:蔡英伟、韩勇、贾志刚;判决生效时间:2015年2月10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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