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等过失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人民法院(1995)上刑初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德胸 单位:
本案不是意外事件,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应定为过失杀人罪。苏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也构成过失杀人罪。
此案最关键的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廖某、苏某对其行为产生的死亡后果的心理状态,是根本不可能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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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人民法院(1995)上刑初字第59号。
2.案由:廖某等过失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际宝发,代理检察员方海坤。
被告人:廖某,男,壮族,38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工人。于1995年8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海飞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洪波,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男,1949年12月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系上思县石油公司经理。因本案于1995年8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廖祖豪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覃源群,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广林;审判员:凌旭芳;代理审判员:岳峙艳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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