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行为犯;道路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水利局

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一终字第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赵日友

潘春秀

李肖连

代理律师:

黄炳华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小区内道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在小区内道路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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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10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一终字第3号裁定书。
(二)案由:危险驾驶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春华。
被告(上诉人):廖某,男,46岁,壮族,高中文化,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水利局合同制工人。2013年2月19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黄炳华,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德钦;审判员:唐义大;人民陪审员:黄有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日友;审判员:潘春秀;代理审判员:李肖连。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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