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响水县丙纶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盐刑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龚春光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即究竟是定盗窃罪还是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起诉认定行为人犯盗窃罪,而一、二审法院都改变了公诉机关的定性意见,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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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1995)响刑初字第34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盐刑终字第130号。
2.案由:徐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33岁,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系响水县丙纶厂电工。1995年1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仇家庭;审判员:高从柏;代理审判员:陆振海。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沙爱中;审判员:姜正权;代理审判员:徐东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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