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1996)法刑初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林 单位:
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一方面鉴于顾某伤害的对象特殊,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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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1996)法刑初字第106号。
2.案由:顾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志超。
被告人:顾某,女,39岁,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农民。1996年3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顾某1,男,44岁,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农民。系被告人顾某哥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春光;审判员:周亚陆振海
6.审结时间:19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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