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不服响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行终字第0064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交通秩序治理任重而道远。我国正在快速步入汽车时代。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3年度我国汽车产、销量双超2000万辆,已连续五年蝉联全球第一。这一数据还未包括二手车交易量。而令人生畏的是,近几年每年约有6万人死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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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2013)响行初字第0004号。
二审判决书: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行终字第0064号。
2、案由:
高某不服响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
委托代理人卜延兵,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响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响水县城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该大队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该大队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丽萍;代理审判员:王加冠;人民陪审员:赵四海。
二审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村;审判员:沈俊林;代理审判员:王为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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